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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皆已就源扣繳者,無庸申報;但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在臺天數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仍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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