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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除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外,其餘所得均屬「其他所得」。外僑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其收入額減除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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