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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華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取得之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財政部6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822號函)(財政部63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379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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