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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或生技醫藥公司減除金額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所得稅法第2條)(所得稅法第8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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