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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以其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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