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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說明如下: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2.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繼承時或受贈與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3.個人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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