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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更新日期:113-04-09

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12年度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92,000元,但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38,000元。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說明如下:
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列舉扣除額包括的項目有以下11項:
1.捐贈
2.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7.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9.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的支出
10.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1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7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
(政治獻金法第17、18、19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第1、2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
 (私立學校法第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