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項:
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2.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3.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27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