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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例如某甲112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0,000元,那麼112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0,000元,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113到115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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