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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2年度每人可減除207,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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