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都要於下列規定日期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1.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2.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3.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08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