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1809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及課稅所得?

更新日期:111-04-29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3.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1)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

A.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者,為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屬配偶贈與者,以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繼承或受贈取得,分別按前述原則認定。

B.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申報時應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C.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

D.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採個別辨認法認定其成本,或按交易時所持有之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加權平均計算之。

  (2)可減除移轉費用:

A.房屋土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得減除之,申報時應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取得房屋土地後,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費用減除。但當次交易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得列為費用減除,計算方式為:【(交易時申報移轉現值—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B.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必要費用包含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附註:預售屋之成交價額係以讓與權利價額認定,即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