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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什麼是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111-04-29

1.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倘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情形,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1)先購後售者,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申報時,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

    (2)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屋土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2.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3.應檢附證明文件:於舊自住房屋及新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新舊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等。

4.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