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請檢附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2.自住房地免稅額: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免稅額為該課稅所得;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免稅額為400萬元,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3.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係分次取得而部分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其免稅額應按適用新制部分之比例計算後,再按交易該新制部分之持分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