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如有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之餘額:
先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與長期持有股票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其餘額。
2.上開餘額為負者,以0計入基本所得額;餘額為正者,再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1)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該餘額於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範圍(餘額為負者,以0計算)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2)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