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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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