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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下列4種情況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1.因他人越界建築房屋。2.無力清償債務致遭強制執行。3.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4.金融機構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取得房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依法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者。(財政部110.6.11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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