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獨資、合夥組織除外)
項目 |
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 |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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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 |
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稅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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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2年以內 |
20% |
45% |
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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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超過5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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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維持適用20%稅率情形 (1)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者。 (2)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者。 (3)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的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註2: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稅率為20%。 |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項目 |
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 |
110年7月1日以後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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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 |
有固定營業場所 |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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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營業場所 |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申報時代理人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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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1年以內 |
45% |
45% |
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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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超過2年 |
35%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