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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未給予他人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2429)

更新日期:113-04-18

營利事業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其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稽徵機關應按所查明認定之銷貨總額,處以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