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如屬銷貨者,稽徵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徵機關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2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3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