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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因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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