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如何計算? (2112)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上述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第45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第42條、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