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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至於該項基金是按月或按年提撥,稅法並無限制規定。(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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