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捐贈之原始憑證如下:
1.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3.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與第26條之2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2款)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第26條之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