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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2254)

更新日期:106-03-20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呆帳損失如經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2.呆帳損失如因債務人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3.呆帳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以憑認列當年度呆帳損失(如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而於將來收回是項債權時,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
(財政部75.3.11台財稅第7522033號函)
(財政部74.5.16台財稅第160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