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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職工福利金?(2234)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職工福利金應注意下列各項:
1.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2.合於前項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1)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5)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1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3.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4.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5.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項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6.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7.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8.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3目、第4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9.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支,超過前項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10.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1)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2)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