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①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320元為限。
②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70元為限。
③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3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①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②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③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