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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2.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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