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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2258)

更新日期:106-03-20

本題分以下4點說明:
1.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2.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3.前述所稱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4.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之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第14款、第1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