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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據以計提之薪資總額,係以已付薪資總額為準,所稱薪資總額之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之規定,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財政部77.12.29台財稅第770407850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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