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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財政部72.3.30台財稅第320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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