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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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