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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2209)

更新日期:109-04-14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核實認列。
3.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