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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2253)

更新日期:110-04-23

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而發生的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因債務人所在地點不同,而須提示不同的證明文件:
1.債務人如在國內:存證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
2.債務人如居住在國外: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3.債務人如居住在大陸地區: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文件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至於營利事業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
(財政部67.2.20台財稅第31145號函)
(財政部70.7.21台財稅第3595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