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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申報不實或短報、漏報情事時,會受到什麼處罰?(2902)

更新日期:111-04-06

這個問題分5點來說明:

1.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例如: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等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2.除了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以下罰金。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0,000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98.01.21修正為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4.對營利事業原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及自107年度起,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自104年度起至106年度止,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6.營利事業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110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財政部67.5.15台財稅第33186號函)
(財政部83.7.13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