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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如果未提示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會受到什麼處罰?(2904)

更新日期:106-03-22

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應在通知的期限內,提示全部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備查,如拒不提示,應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未依限提示,處1,500元以下罰鍰以外,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即納稅義務人之收益損失費用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若部分未能提示,則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遷移地址,而未依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以致稽徵機關的調查通知無法送達,經稽徵機關公示送達(即公告並刊登報紙)後,仍未依規定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會增加稅額負擔。因此當營利事業之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有所變更,都應確實在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得稅法第83條、第107條)
(稅捐稽徵法第46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