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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2901)

更新日期:110-10-27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104至106年度,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又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104至106年度,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又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3.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