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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808)

更新日期:109-04-14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的1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08會計年度為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應於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