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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2814)

更新日期:107-07-16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下列依廢止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2)獨資、合夥組織。
(3)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4)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2.營利事業如係100%由下列之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
(1)各級政府機關。
(2)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廢止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
(財政部91.10.30台財稅字第091045652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