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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第33條及其他法律之投資抵減規定,抵減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財政部89.3.28台財稅第8819582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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