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茲分述如下:
(1)訴願:
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
2.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逕行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
1.第一審:
a.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b.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不為決定者(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納稅義務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2.上訴審:納稅義務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可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分別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
(訴願法第2、14、85、90條)
(行政訴訟法第4、235、238、241、2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