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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申請復查期間如何認定?(0407)

更新日期:113-01-03

Q: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復查申請日期如何認定?
A: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