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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是否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0405)

更新日期:113-01-03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