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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除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外;至審理有關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不必對檢舉人提供。(2)有關稽徵機關審理違章案件資料係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或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資訊,不予提供。(財政部70.6.23.台財稅第35137號函)(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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