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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領取,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20獎金。」其所稱之「人」,既未明定須自然人始屬適格,且檢舉漏稅之獎金請領請求權,性質上似非屬自然人專屬權利,故法人亦應包括在內。故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舉發獎金。(財政部85.4.25.台財稅第8502003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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