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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將以收到的罰鍰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不核發獎金:1.舉發人為稅務人員。2.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3.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4.經前3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5.舉發人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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