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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違章案例

更新日期:113-04-30

案例一:
某甲出資以其子某乙名義新建房屋一棟,並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於113年1月間核發之使用執照,未依法申報贈與契稅。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113年4月間查獲,並函請當事人提供工程合約書、付款資料等查核結果,該建物實係由父某甲出資建造,且經某甲承諾屬實,遂按違反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13年度評定標準價格50萬元,核定補徵贈與契稅3萬元,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裁處罰鍰3萬元。
即50萬元×6%=3萬元……本稅
3萬元×1倍=3萬元…… 罰鍰

案例二:
張三於113年3月1日向李四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戶,並依規定於立契日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後發現申報書所載原所有人姓名(李四)與稅籍冊登載資料(王五)不符,經函請稅籍冊所載所有人王五提供買賣私契查明結果,證實該建物王五於110年1月1日即已買賣移轉與李四,違章事證明確,遂將李四按違反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暨依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38號函,以查得時之113年度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核定補徵買賣契稅1萬8,000元,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8,000元。
即30萬元×6%=1萬8,000元……本稅
1萬8,000元×1倍=1萬8,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