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1)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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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種類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買 賣 |
6% |
買 受 人 |
典 權 |
4% |
典 權 人 |
交 換 |
2% |
交 換 人 |
贈 與 |
6% |
受 贈 人 |
分 割 |
2% |
分 割 人 |
占 有 |
6% |
占 有 人 |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如有給付價差,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6%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
三、契稅計算方式
(一)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核定契價 × 稅率
(二)契稅案例
申報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
案例一: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二: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三: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某甲於111年1月27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11年2月25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11年3月2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萬元,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即80萬元×6%×1%=480元。
案例四:建物交換,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800,000 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300,000 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繳納契稅總額為82,000元(56,000元+26,000元)
即1.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1,300,000元×2%=26,000元
(2)500,000元×6%=30,000元
(3)合計為:56,000元
2.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300,000元×2%=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