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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編輯說明

更新日期:112-04-19

租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然而將人民手中的財富轉變為政府租稅收入的過程,當然是一件複雜、無奈、痛苦的事,為消除納稅人的不快樂、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邀集編修單位共同研訂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備註: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稅  目

主 編 機 關

娛 樂 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印 花 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 價 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 屋 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   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貼心小叮嚀
1、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3、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4、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5、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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