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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契稅的種類及稅率有那些?向何人課徵?
答: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表: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  賣

6%

買 受 人

典  權

4%

典 權 人

交  換

2%

交 換 人

贈  與

6%

受 贈 人

分  割

2%

分 割 人

占  有

6%

占 有 人

 

二、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及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應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或代理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 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 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6.連件辦理信託塗銷及買賣移轉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案件:
(1)申請書。
(2)原信託契約書(屬自益信託者)。
(3)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三、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答:(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四、契稅的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答:
(一)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
(二)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  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五、依法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之申報方式?
答: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的時候,以領買、標購之價額申報移轉價格。並勾選「本件係領買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案件,請按照評定標準價格或申報移轉價格從低核課契稅。」

六、有關信託財產之房屋應否課徵契稅?
答:
(一)不課徵項目:
1.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二)應課徵項目: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需報繳契稅?
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以承買人為建築執照起造人之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八、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於移轉登記前拆除、倒塌,可否免繳契稅?
答:
(一)自行拆除向地政機關申請滅失登記後,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該房屋之滅失如非發生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者,仍應報繳契稅。
(二)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免報繳契稅。
(三)已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該房屋於契稅限繳日期內倒塌,致辦理納稅及產權登記有困難,免繳納契稅。

九、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答:完納契稅後,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在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回申請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回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十、土地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自費建屋,並登記地主為起造人,是否需報繳契稅?
答: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十一、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答: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買方未協同辦理者,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十二、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
答: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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